10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經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如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仍要適用優惠稅率,應符合之條件何者正確?
(A)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
(B)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C)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D)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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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930), C(244), D(319), E(0) #668576

詳解 (共 5 筆)

#1014389
A都市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約45.37坪)以內;或非都市土地350平方公尺(約105.87坪)以內。
C
土地及房屋於移轉前5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D
持有該自用住宅及該土地6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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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31

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

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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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936
第 34 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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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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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1531

(A)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即150平方公尺。


(C)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D)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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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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