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7 條規定的加重結果犯?
(A)警察追捕不接受酒駕臨檢的駕駛人,卻導致警車自撞分隔島,員警受傷
(B)小偷偷走被害人背包,背包中除了錢財外,尚有氣喘藥,後被害人因氣喘發作,藥物被小偷偷走未能及時服藥而死亡
(C)駕駛因粗心闖紅燈,雖及時煞車未撞到行人,行人卻因驚嚇而心肌梗塞死亡
(D)原想給情敵一個教訓,卻在毆打情敵時不小心打到要害而導致情敵傷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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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450), C(69), D(4240), E(0) #3144002

詳解 (共 6 筆)

#6126779

加重結果犯是為取代競合規則的加重規定,必須要符合特定要件才會構成。

1.基本犯罪為故意犯
2.加重結果與基礎行為有因果關係
3.行為能要能預見加重結果的發生(客觀可預見性)

(D) 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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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989
"加重結果犯"是指犯罪行為在實施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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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837
加重結果是指,故意的基礎行為+過失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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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7158
無論最高法院或學說見解,皆認為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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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53
成立加重結果犯的要件為:故意的行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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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627
加重結果犯
犯罪行為人從事一項故意犯罪,但卻過失的引發更嚴重的結果,超出犯罪行為人一開始想做的事情。
犯行和結果須有因果關聯
(來源:法律百科

刑法§17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ㅤㅤ
A:警察於追捕中自撞並非駕駛人有意造成。
B:小偷盜竊僅為財物,無意致人於死,難謂其可預見被害人發病身亡。
C:行人受驚嚇而心肌梗塞死亡,雖與駕駛急煞車有關,但並非駕駛故意促成,也非駕駛能預見。
D:毆打致對方重傷死亡,其行為(毆打)與結果(重傷不治)相關。屬於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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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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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因犯罪致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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