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銀行法」規定,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不同資本等級。下列何者不屬於銀行法所 定之資本等級?
(A)資本十分充足
(B)資本不足
(C)資本顯著不足
(D)資本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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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9), B(219), C(172), D(159), E(0) #2668866

詳解 (共 3 筆)

#4625148

《銀行法》第 44 條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 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 。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第一項所稱一定比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第二項等級之劃分、審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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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603
一、資本適足:指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比率者。
二、資本不足:指未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者。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八點五者。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者。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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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1706
第 44 條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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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33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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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44 條(民國 10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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