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為私有?
(A)遊憩用地
(B)林業用地
(C)名勝古蹟
(D)窯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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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10), C(431), D(11), E(0) #912513

詳解 (共 3 筆)

#1514881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征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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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477
名勝古蹟不得為私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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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152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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