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為私有?
(A)遊憩用地
(B)林業用地
(C)名勝古蹟
(D)窯業用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10), C(431), D(11), E(0) #912513
統計: A(2), B(110), C(431), D(11), E(0) #912513
詳解 (共 3 筆)
#1514881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征收之。
7
0
#1299477
名勝古蹟不得為私有地
6
0
#5466152
土地法
第 14 條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