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土地法中之基地租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土地
(B)租金以不得超過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八為限
(C)押金以不得超過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D)契約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得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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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5), C(54), D(438), E(0) #912520

詳解 (共 2 筆)

#1260534

C:【金】以不得超過【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應為【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土地法

第105條

第97條、第99條及第101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土地法

第97條

Ⅰ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Ⅱ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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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536

A: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土地

D:契約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得收回土地

土地法

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D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A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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