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土地法中之基地租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土地
(B)租金以不得超過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八為限
(C)押金以不得超過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D)契約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得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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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5), C(54), D(438), E(0) #912520
統計: A(28), B(55), C(54), D(438), E(0) #912520
詳解 (共 2 筆)
#1260534
C:【押金】以不得超過【公告土地現值】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應為【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土地法
第105條
第97條、第99條及第101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土地法
第97條
Ⅰ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
Ⅱ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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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536
A: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土地
D:契約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得收回土地
土地法
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D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A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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