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於處理時,下列何種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有?
(A)加油站
(B)公園
(C)市場
(D)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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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62), C(15), D(125), E(0) #912522

詳解 (共 1 筆)

#1608244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5-2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

    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

    關。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

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

件之優劣估定之。

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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