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最新修正的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自足式特教班每班以不超過
(A)8 人
(B)10 人
(C)12 人
(D)15 人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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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528), C(167), D(45), E(0) #21922

詳解 (共 3 筆)

#2466
第7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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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29

8,10,12,15,30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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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60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103.3.12)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 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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