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至第10條相關人員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滿14歲人違反本法行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B)滿70歲人違反本法行為,若情節輕微,可由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免予處罰
(C)精神耗弱或瘖啞人違反本法行為,處罰執行完畢後,得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D)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而違反本法時,該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處以拘留、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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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25), C(1596), D(92), E(0) #3407230
統計: A(45), B(125), C(1596), D(92), E(0) #3407230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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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滿14歲人違反本法行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社維法第8條第2項 :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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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滿70歲人違反本法行為,若情節輕微,可由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免予處罰
社維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滿七十歲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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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違反本法行為,處罰執行完畢後,得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社維法第9條第3項 :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精神耗弱或瘖啞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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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而違反本法時,該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處以拘留、罰鍰或申誡
社維法第10條 :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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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261
A選項
社維法S8第2項 無責任能力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B選項
社維法S9第1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 9 條 (限制責任能力之人)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第3項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C選項 第 10 條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未滿十八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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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0667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 9 條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未滿7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未滿7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 10 條
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第 1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第 14 條
因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因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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