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三人因警察使用警械而遭受損失時,請求補償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補償事件有數個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B)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經全體同意後,其效力始及於全體
(C)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且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的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D)補償請求權的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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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367), C(213), D(174), E(0) #3407233
統計: A(185), B(1367), C(213), D(174), E(0) #3407233
詳解 (共 4 筆)
#6336282
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5條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只有撤回才要經過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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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423
第 三 條 警械使用條例補償辦法(A)
1.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
關。
2.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第 五 條 警械使用條例補償辦法(B)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第 六 條 警械使用條例補償辦法(C)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第 七 條 警械使用條例補償辦法(D)
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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