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教育法》對設立特殊教育學校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 為非?
(A)每校得設置多個校區
(B)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C)各直轄市和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
(D)以招收中度、 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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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1), C(18), D(384), E(0) #889453

詳解 (共 2 筆)

#1130140
特殊教育法第25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B)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D)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C)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A)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啟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 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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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收中度、 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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