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介入反應模式(Response To Intervention, RTI)的敘述,下列哪一項較不適切?
(A) 主要用於學習障礙鑑定
(B) 第一層以全校學生為對象
(C) 第二層以小組方式進行教學
(D) 第三層以密集個別化方式介入
統計: A(1016), B(203), C(183), D(141), E(0) #1794626
詳解 (共 10 筆)
(A)RTI並不是一開始就用在學障鑑定,是後來才發展而成的
RTI的概念是因應過去的普通與特殊教育兩系統皆需要加以改進、結合,以及教師應使用廣泛、具親和力的教學方法來達到有效教學之需求而興起。
此外,另一個在當時也引發廣大爭論的問題為「學習障礙鑑定」,由於鑑定的標準並不是很明確,IDEA讓每一州各自去決定能力與成就間距的標準,因此使得主要的鑑定方法—「能力與成就間的差距模式」(ability- achievement discrepancy model或IQ-achievement discrepancy model)之有效性受到強烈質疑,這也是推動RTI發展的主要動力來源。
《身心障礙個體教育增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即108-446公法,簡稱IDEIA 2004)提出:學障的鑑定不一定要符合智力與成就之間的嚴重差距,可以使用「對有科學研究為基礎之介入的反應」(response to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d intervention,RTI)程序,也可以採用其他有研究證據的替代性鑑定程序。
引用自:特殊教育證據本位實務之建立、鑑識與應用
介入反應模式(Response To Intervention, RTI) 指學生可以先接受介入服務的觀察與篩選,經由這種介入歷程,來評估學生是否有具有學習障礙。
Fuchs等人(2002)提出RTI的鑑定學習障礙模式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評量過程:前三個階段在普通教育中進行,最後一個階段在特殊教育中實施。
步驟一:篩選高危險群學生,主要在普通教育中進行。
步驟二:提昇普通教學成效(第一層介入),主要以補充班級普通班教學與檢核學生在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效。
步驟三:診斷性嘗試教學(第二層介入),以普通班級教學內容為基礎,提供學生相關補充教材。
步驟四: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第三層介入),並進行學障鑑定,依學生的學習表現結果,並進行相關鑑定的過程,排除其它障礙因素,以確認學習障礙的資格。
RTI 的目標
•預防學業或行為問題
–早期關注技能落差
–提供早期介入與教學
–拉近落差,以預防失敗
•判定學習障礙資格
–如果學生在介入效果表現不佳 ,就可能在轉介到特殊教育
–學生在介入效果表現不佳的資料,將被做為判斷是否有學障的參考
<RTI 的認識:介入效果模式與學障鑑定>- 國立台南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詹士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