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及立法委員罷免之相關規定,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B)徵求罷免立法委員連署期間為六十日
(C)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
(D)罷免案宣告成立者,其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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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 C(96), D(2), E(0) #3445179
統計: A(13), B(6), C(96), D(2), E(0) #3445179
詳解 (共 4 筆)
#730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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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我國現行公職人員罷免制度,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規定外,民選公職人員罷免,均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提議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並徵求連署,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罷免。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1.提議:選舉人總數1% 〇:20歲以上,選舉區4個月以上。 X:現役軍人、替代役役男、公務人員。 2.連署:選舉人總數10% 徵求連署: 立委、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 60天 (中央、第一層級民意/第一、二層級行政)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 40天 (第二層級民意/第三層級行政) 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 20天 (第三層級民意/村里長) 3.投票結果:同意票>不同意票,同意票數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 時間:罷免案成立後20~6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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