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教育法中對特殊教育機構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醫院、家庭亦是實施特殊教育的適當場所
(B)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所設之特殊教育班包括: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 散式資源班及在家教育班
(C)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
(D)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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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295), C(101), D(48), E(0) #600419

詳解 (共 3 筆)

#869005
(B)在家教育班 應改為  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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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資源、特教、巡輔資優:資源、巡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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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10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

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

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

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

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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