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記載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A) 獨立項未敘明必要技術特徵,可能導致請求項不明確、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甚或導致申請專利之發明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
(B) 技術用語本身在其技術領域中已有其基本意義,為充分表達發明內容, 得允許申請人在明確予以定義下,表達其基本意義之外的不同意義
(C)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確認該虛擬之人,不得省略記載該通常知識之相關文獻的詳細內容
(D) 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包含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 實施方式、符號說明、圖式簡單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指定代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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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 E(0) #356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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