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警勤區之劃設,下列何者不正確?
(A)首先依自治區域劃分,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為原則
(B)次依
人口疏密劃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C)再次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
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D)並配合刑事、外事警察責任區
來劃分警察勤務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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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2), C(16), D(493), E(0) #2543634
統計: A(44), B(22), C(16), D(493), E(0) #2543634
詳解 (共 3 筆)
#6400068
警察勤務條例
第 6 條
1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
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2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
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3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1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
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2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
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3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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