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 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可 處: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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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31), C(68), D(9), E(0) #2766786

詳解 (共 1 筆)

#5268120
第 110 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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