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5 千萬元以下 罰金?
(A)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業務
(B)違反「投信投顧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 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
(C)對主管機關提出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D)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 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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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114), C(25), D(23), E(0) #2766787

詳解 (共 1 筆)

#604989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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