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3 條所保障者,除了保障個人之信仰宗教自由外,也規範國家
與宗教間之關係
(B)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C)憲法第 13 條之權利主體為個人,宗教團體之權利則不在其保障範圍內
(D)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涉及個人內心及思想之自由,屬於人性
尊嚴之核心領域
統計: A(562), B(46), C(3686), D(84), E(0) #3092568
詳解 (共 9 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O憲法第 13 條所保障者,除了保障個人之信仰宗教自由外,也規範國家與宗教間之關係
(B) O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AB→ 釋字 第573號/ 第490號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參照)。
(C) X憲法第 13 條之權利主體為個人,宗教團體之權利則不在其保障範圍內
→ 釋字 第573號
所謂宗教自由,包括個人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權(註一)。宗教信仰自由(註二)乃擁有特定宗教觀之自由;宗教組織之自主權則為宗教團體自行規範及管理宗教組織內部事務之權利,係為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而存在,乃藉由團體之客觀權利,支持主觀之個人信仰自由(註三)。我國憲法雖未若外國法例(註四),將宗教組織之法人人格及其自主權規定於憲法之中,然基於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之需求,必須同時承認宗教組織之自主權。本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同時提及憲法第十三條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與宗教組織之自主權,其中宗教組織之自主權,即係自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演繹而來。
(D) O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涉及個人內心及思想之自由,屬於人性尊嚴之核心領域
→ 釋字 第573號
按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不僅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學說上將之區分為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宗教結社之自由,並認為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個人內心之精神活動,其所保障者,係個人內心思維中,對人類與宇宙之關係,人類生命之本然與靈魂之歸趨等等事項,純然係屬個人主觀之精神活動,亦可稱之為「信仰形成與信仰保有之自由」,其得擁有絕對自主之權利,乃是宗教信仰自由當然之核心內容。在「人性尊嚴」成為普世共通之上位概念下,人世間之世俗規範應僅止於外在之行為而不及於內在之心靈層次
- 憲法第 13 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釋字490: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