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均應有法律明確規範
(B)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的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C)公眾人物受隱私權保障的程度,與非公眾人物完全相同
(D)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的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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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96), C(2992), D(1046), E(0) #3092560
統計: A(139), B(196), C(2992), D(1046), E(0) #3092560
詳解 (共 10 筆)
#5788431
釋689
(A) 實施臨檢的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均應有法律明確規範
警察機關就無正當理由之跟追行為,經勸阻而不聽者得予以裁罰,立法者雖未採取直接由法官裁罰之方式,然受裁罰處分者如有不服,尚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於五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為救濟,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尚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B)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的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 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 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 錯誤之更正權。
(C) 公眾人物受隱私權保障的程度,與非公眾人物完全相同
是新 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 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 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 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 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C)
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 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 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 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D),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 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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