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租稅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
(B)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
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C)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得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之
(D)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於符合法律意旨之限度內,得以行政
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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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196), C(3016), D(758), E(0) #3092561
統計: A(544), B(196), C(3016), D(758), E(0) #3092561
詳解 (共 10 筆)
#5818784
釋字607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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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119
J635,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我的理解是 在租稅的構成要件上 需要法律訂之,只有在細節與技術性上可以以法律授權的命令訂。
所以再回過頭看ABD皆為正確
(A) 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
(A) 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
(B)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 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D) 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於符合法律意旨之限度內,得以行政 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C) 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得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之->租稅的構成要件上 需要法律訂之
(C) 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得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之->租稅的構成要件上 需要法律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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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826
釋字607解釋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各該法律規定之內容且應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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