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教育部規定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中輟生追蹤列管期限至什麼時候為止?
(A)國中畢業
(B)年滿十五歲
(C)年滿十六歲
(D)返校復學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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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549), C(835), D(278), E(0) #598073

詳解 (共 9 筆)

#3278299

原名稱: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改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41#law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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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第三條!!!

原:第三條(僅擷取最後一行)-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修:第三條(僅擷取最後一行)-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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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01
第 3 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 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 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 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 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 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 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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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852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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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521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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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573

補充7樓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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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69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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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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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291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民國 101 08 01 日 修正 )

 

 

 

 

 

 

 

第 三 條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941&KeyWord=%e4%b8%ad%e8%bc%9f%e7%94%9f%e5%88%97%e7%ae%a1%e6%9c%9f%e9%99%90&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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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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