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
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
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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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87), C(49), D(91), E(0) #1849583
統計: A(12), B(887), C(49), D(91), E(0) #1849583
詳解 (共 5 筆)
#6165987
前面答案都被鎖起來了QwQ
不過選項應該是如下分析(非常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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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同時犯是數人於同時同地「個別起意」為犯罪行為,但本題甲有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事先分別告知乙丙,乙丙也知道自己的角色分工,應有共同犯罪之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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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正確。甲負責出計劃、乙負責偷竊、丙負責媒介,三人是基於共同的犯罪決意而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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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錯誤。乙丙都知情,沒有資訊落差且應都有獨立的判斷能力,所以並不是甲利用乙丙犯罪,甲不會是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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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首先三人是基於共同犯罪決意進行分工而為行為,如B選項所言,所以三人的論罪應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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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7018
77台上2135號判決 (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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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
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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