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公司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章程關於營業項目有「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故公司得為其子公司之保證人
(B)公司章程無有關保證之規定,公司替其子公司為債務承擔之行為有效
(C)公司於支票上為背書行為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該背書行為因違反公司法之保證規定不生任何
效力
(D)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依法院見解該行為對公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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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5), C(31), D(52), E(0) #1646728
統計: A(220), B(25), C(31), D(52), E(0) #1646728
詳解 (共 3 筆)
#3227899
(A)公司章程關於營業項目有「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故公司得為其子公司之保證人(參公司法第16條第1項)
(B)公司章程無有關保證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替其子公司為債務承擔之行為有效(參公司法第16條第2項)
(C)公司於支票上為背書行為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該背書行為因不違反公司法之保證規定而有效(參91年台簡上字第30號判決)
(D)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依法院見解該行為對公司無效(參74台上703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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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4424
(A)公司章程關於營業項目有「有關業務上對外保證」,故公司得為其子公司之保證人
(B)公司章程無有關保證之規定,公司替其子公司為債務承擔之行為有效
92台上914:債務承擔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舉輕明重,責任較重之債務承擔,仍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
(C)公司於支票上為背書行為並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該背書行為因違反公司法之保證規定不生任何效力
票據之背書為票據轉讓行為之一種,與民法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有別,故非公司法第16條禁止之列。
(D)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依法院見解該行為對公司有效
74台上703: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與為他人而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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