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三人為大學同學,畢業數年後決定共同創業,為此甲、乙、丙三人擔任發起人籌組設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分為 50 萬股,預計第一次要發行
10 萬股,其中由甲、乙、丙共認 2 萬股,其餘 8 萬股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後公開招募之。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A 公司預計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第一次發行股數不得少於章定資本四分之一之規定
(B)甲、乙、丙共認購 2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之規定
(C)對外公開招募進行非常順利,8 萬股已全數認購一空,並全數繳足股款,甲、乙、丙依法召開創立
會,就在創立會召開前夕,發生金融風暴,全球股市崩盤,創立會認為此非新創公司之好時機,
因此決議不成立公司,此時甲、乙、丙就公司設立所需之費用,以其出資額為限,負連帶責任
(D)認股人以財產抵繳股款,如有估價過高者,得由發起人甲、乙、丙三人合意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
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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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06), C(85), D(46), E(0) #1646725
統計: A(20), B(206), C(85), D(46), E(0) #1646725
詳解 (共 5 筆)
#5568814
公司法第13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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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170
(A) A 公司預計第一次發行 10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第一次發行股數不得少於章定資本四分之一之規定
錯誤。
• 舊法第130條曾規定「首次發行股份不得少於章定資本股份總數的五分之一」
• 但此規定已於2023年刪除
• 現行法不再限制首次發行股數比例
→ 故本選項說其「違反規定」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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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乙、丙共認購 2 萬股,違反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之規定
錯誤。
• 舊法第129條曾規定發起人須認購首次發行股份的1/4
• 此規定已於2018年修正刪除
→ 現行法發起人無最低認股比例限制
→ 本選項說違法,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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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外公開招募進行非常順利,8 萬股已全數認購繳足,惟創立會決議不成立公司,此時甲、乙、丙就公司設立所需之費用,以其出資額為限,負連帶責任
**→ 部分錯誤
•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 150 條第 2 項:
發起人就公司設立所需費用及因不成立公司對外所生之責任,負連帶責任
• 此條並未限制僅以其出資額為限,而是明確規定「負連帶責任」,即 不以出資額為限
條文依據:
• 現行公司法第 150 條第 2 項(2023年條文重新編排後)
結論:此項敘述雖部分正確(成立與否影響責任),但「以其出資額為限」明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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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認股人以財產抵繳股款,如有估價過高者,得由發起人甲、乙、丙三人合意減少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錯誤。
• 《公司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
發起人應查核出資財產之價值,如有估價過高,應責令補足或減少股份
• 關鍵錯誤在於:
• 本選項用「得合意」,但法律是強制性「應」
→ 本選項違反強制規定,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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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部分錯誤,這題應該沒有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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