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所頒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
(A)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B)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C)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D)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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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7), B(372), C(189), D(546), E(0) #2110236
統計: A(3117), B(372), C(189), D(546), E(0) #2110236
詳解 (共 9 筆)
#5202032
簡單來說a是跑錯地方了,因為a是要在預售屋不得記載事項,而不是不動產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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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6244
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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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534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B)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C)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D)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C)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D)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A)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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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990
(A)此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B)、(C)、(D)
此屬內政部所頒「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B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C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
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D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托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
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
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
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有上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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