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經紀業經營仲介與代銷業務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為仲介業務;從事不動產買賣、 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為代銷業務
(B)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將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揭示;經營代銷業務者,則不須 揭示之
(C)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經營代銷業務者,則無此限制
(D)經營仲介業務者,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義務;經營代銷業務者,則無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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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3069), C(116), D(111), E(0) #2110230

詳解 (共 10 筆)

#565263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A)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A)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十、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B)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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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299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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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經紀條例 第4條5款:仲介業務
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居間代理業務
經紀條例 第4條6款:代銷業務
受起造人建築業委託,負責企劃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B)經紀條例 第20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C)
經紀條例 第17條: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代銷業務。
經紀條例 第4條4款:
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D)
經紀條例 第24-1條1項: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紀條例 第24-1條2項: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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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為仲介業務;從事不動產買賣、 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為代銷業務
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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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經營代銷業務者,則無此限制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代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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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營仲介業務者,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義務;經營代銷業務者,則無此義務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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