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概應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之
(B)屬於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之事項,法律得交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母法之授權必須明確
(D)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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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43), C(21), D(10), E(0) #3288915
統計: A(522), B(43), C(21), D(10), E(0) #3288915
詳解 (共 5 筆)
#6186831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凡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概應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之❌釋字第443、734等號解釋,應以法律、法規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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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母法之授權必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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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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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34號解釋理由書 1.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原則上應以法律為之,依其情形,固非不得由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A)(本院釋字第443號、第488號解釋參照)。 2.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均應具體明確(C)。主管機關據以發布之命令,亦不得逾越授權之範圍(D),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567號、第658號、第710號、第730號解釋參照)。 3.授權是否具體明確,應就該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本院釋字第394號、第426號解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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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屬於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之事項,法律得交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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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312
關於立法規範事項,我國採層級化法律保留並非所有須由法律規範,故(A)為錯誤
相關釋字443 解釋文第一段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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