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屬具憲法位階之權利
(B)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之人格權時,應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C)家事非訟程序中,為尊重未成年人之人格獨立與主體性,法院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
(D)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本於人格權之保障,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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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 C(16), D(555), E(0) #3288916
統計: A(24), B(8), C(16), D(555), E(0) #3288916
詳解 (共 6 筆)
#6362476
参111年憲判字8
解釋文(四)
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並無明確、具體且固定不變之判斷標準,應由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先查明一切對未成年子女有影響之有利或不利之因素(例如從尊重子女意願原則、幼兒從母原則、繼續性原則、子女與父母同性別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善意父母原則、家庭暴力行為人受不利推定原則等及其他因素,判斷何者對未成年子女有利,何者不利,以及該有利或不利之程度如何等),再綜合衡量各項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判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34】
(六)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係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
按基於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法院於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事件,應基於該未成年子女之主體性,尊重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使其於相關程序陳述意見,並據為審酌判斷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極重要因素。
(D)判斷是否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綜合衡量各項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係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但並非唯一衡量標準,故概以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為裁量為錯誤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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