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有出租耕地依法為無償撥用時,其補償費用,由何機關負擔?
(A)原管理機關
(B)上級機關
(C)受託機關
(D)需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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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5), C(8), D(618), E(0) #930923

詳解 (共 2 筆)

#1156991
第 11 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 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 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 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 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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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548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補償承租人;所需經費,由原管理機關負擔。但為無償撥用者,補償費用,由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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