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
上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下列何者?
(A)住宅區
(B)風景區
(C)鄉村區
(D)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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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4), C(495), D(67), E(0) #930915
統計: A(102), B(14), C(495), D(67), E(0) #930915
詳解 (共 1 筆)
#1155912
| 第 11 條 |
|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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