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9 條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不包含下列哪一項?
(A)教育制度之規劃
(B)課程與教材之選用
(C)教育統計與評鑑
(D)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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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7391), C(258), D(434), E(0) #2306749

詳解 (共 5 筆)

#3964037

教育基本法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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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284

課程與教材之選用: 課程發展委員會(課發會)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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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9031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管理全國性數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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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052

(一)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運作

  1. 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據以成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2.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下得設各領域/群科/學程/科目教學研究會。
  3. 學校得考量學校規模與地理特性,聯合成立校際之課程發展委員會。
  4. 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5. 學校課程計畫為學校本位課程規劃之具體成果,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通過,始得陳報各該主管機關。

(二)課程設計與發展

  1. 學校課程計畫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運用書面或網站等多元管道向學生與家長說明。

(三)課程評鑑 

  1. 課程評鑑結果不作評比、不公布排名,而是做為課程政策規劃與整體教學環境改善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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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805

補充

 
課程發展委員會(課發會)學校

不一定要有專家,要有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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