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不符者,得由登記機關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幾日內自行協議後準用更正登記辦理?
(A) 15 日
(B) 30 日
(C) 60 日
(D)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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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968), C(4), D(2), E(0) #961851
統計: A(213), B(968), C(4), D(2), E(0) #961851
詳解 (共 2 筆)
#1193402
土地登記規則
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於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利關係。 前項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 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得由登記 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自行協議後準用更正登記辦理,如經通 知後逾期未能協議者,由登記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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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899
土地登記規則
第43條
Ⅰ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於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利關係。
Ⅱ前項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Ⅲ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得由登記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自行協議後準用更正登記辦理,如經通知後逾期未能協議者,由登記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更正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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