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揮出一拳,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則甲之論罪為何?
(A)一個傷害罪
(B)二個傷害罪,數罪併罰
(C)二個傷害罪,法條競合
(D)二個傷害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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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96), C(17), D(169), E(0) #3307424
統計: A(43), B(96), C(17), D(169), E(0) #3307424
詳解 (共 2 筆)
#7258947
甲揮出一拳,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則甲之論罪為何?
(A) 一個傷害罪❌
因為侵害了兩個人的身體法益,是兩個罪,不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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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二個傷害罪,數罪併罰❌
- 數罪併罰通常適用於「數行為」犯數罪的情況。
- 例如:先打乙一拳,再跑去打丙一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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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二個傷害罪,法條競合❌
-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外觀上雖然符合數個法條,但法條之間有特別關係(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
- 本題是侵害兩個獨立的法益,不屬於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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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二個傷害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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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甲只揮出了「一拳」,這在法律評價上屬於一個自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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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數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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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法益屬於「專屬法益」(一身專屬),也就是說,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都是獨立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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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一拳同時打傷了乙和丙,侵害了兩個人的身體法益,因此成立了兩個傷害罪(對乙的傷害罪 + 對丙的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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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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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這符合《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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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方式為從一重處斷(從比較重的那一個罪來處罰),但因為兩個都是傷害罪,刑度相同,所以在判決主文中會宣告一個傷害罪的刑度,但在理由中會說明這是想像競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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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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