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權利能力
(B)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C)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D)行為能力得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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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0), C(232), D(15), E(0) #330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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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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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407
(A)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權利能力 無行為能力
(B) 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C)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D) 行為能力為拋棄 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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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022
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權利能力❌
  1. 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依據《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受監護宣告之人(舊稱禁治產人)雖然精神障礙導致無法自行處理事務,喪失的是行為能力(不能單獨簽約),但他仍然是一個「人」,依然擁有權利能力(例如:他還是可以繼承遺產、擁有財產所有權)。
(B) 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1. 依據《民法》第 13 條規定,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分為兩階段: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 7 歲。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成年)。
  2. 因此,並非所有未滿 18 歲者都沒有行為能力,7 歲到 18 歲之間的人擁有「限制行為能力」,在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皆可單獨為之(例如買便當、搭公車)。
(C)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1. 依據《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2. 法人(如公司、基金會)雖然有法律人格,但它畢竟不是生物,所以像「結婚」、「繼承」、「親權」或「生命權」等這些專屬於自然人(活人)的權利,法人是無法享有的。
(D) 行為能力得為拋棄❌
  1. 依據《民法》第 16 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2. 這是為了保護個人的人格與法律地位,避免強者脅迫弱者放棄其法律上的資格,因此法律強制規定不可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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