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無權占有乙之已登記不動產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以所有之意思,善意且無過失占有 A 屋,若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B)乙得請求甲返還 A 屋
(C)乙得請求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D)就上開不當得利請求權,甲得主張 5 年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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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15), C(18), D(54), E(0) #33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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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615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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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026
甲無權占有乙之已登記不動產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以所有之意思,善意且無過失占有 A 屋,若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1. 釋字第 107 號解釋明確指出,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 相對應的,關於「時效取得」(占有別人的地很久變成自己的),雖然《民法》第 769、770 條規定了取得時效,但司法實務與學說通說認為,這僅適用於「未登記」的不動產。

  3. 如果不動產已經依法登記在乙的名下,甲就算占有再久(無論是 10 年或 20 年),也不得主張時效取得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這是為了維護地政登記制度的公信力與所有權的恆定性。

釋字第 107 號                                       民國 54年6月16日 

解釋爭點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 

解釋文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B) 乙得請求甲返還 A 屋✔️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人乙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甲,得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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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得請求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獲得了「使用房屋」的利益,導致乙受有損害(無法使用或出租),兩者有因果關係,且無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 179 條,乙得請求不當得利。
  2. 實務上,使用房屋的利益通常以「相當於租金」來計算。
ㅤㅤ
(D) 就上開不當得利請求權,甲得主張 5 年之消滅時效✔️
  1.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730 號判例意旨,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或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既然性質是「相當於租金」,就適用《民法》第 126 條關於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的5 年短期消滅時效
  2. 所以甲可以主張超過 5 年的部分已經時效消滅,不用給付。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 1730 號民事判例要旨:

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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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406
題目:已登記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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