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處罰何種犯罪?
(A)繼續犯
(B)接續犯
(C)集合犯
(D)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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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 C(6), D(265), E(0) #3307423
統計: A(9), B(6), C(6), D(265), E(0) #3307423
詳解 (共 2 筆)
#7258779
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處罰何種犯罪?
(A) 繼續犯❌
-
指犯罪行為完成後,違法的狀態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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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私行拘禁罪(把人關起來之後,只要沒放人,犯罪行為就在持續中)。
(B) 接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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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緊密的時間、地點,基於同一個犯罪計畫,連續做數個動作,侵害同一個法益,但在法律評價上只算「一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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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小明想把小華打傷,於是在同一場架中連續揮了五拳。這五拳接續發生,算一個傷害罪,而不是五個傷害罪。
(C) 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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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條設計時,就預設該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實施」的特性(通常涉及職業性、營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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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偽造貨幣罪(印鈔票通常不會只印一張)、收集國防秘密罪。
(D) 加重結果犯✔️
- 加重結果犯的定義是:行為人本來只是故意要犯某一個「基本犯罪」(例如:傷害罪),但因為過失,導致發生了比原本預期更嚴重的「加重結果」(例如:死亡),法律因此規定要處以更重刑罰的犯罪類型。
- 在本題中:
基本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的故意(想打人)。
加重結果:客觀上卻發生了「死亡」的結果(沒想到會打死人)。
法律連結:法條中的「因而致人於死」,就是將「故意傷害行為」與「過失致死結果」連結在一起,構成「傷害致死罪」,這就是典型的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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