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企業以本身權益商品之收取或交付完成交割之合約,若該合約權利或義務為一固定金額,
或者部分或全部隨著企業本身權益商品市價以外之變數變動,以收取或交付變動數量之
企業本身權益商品,則該合約應屬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B)企業之合約以收取或交付固定數量之本身權益商品方式交割,以交換固定數額之現金或
其他金融資產者應屬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C)企業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購買本身權益商品之合約義務,應以贖回金額之現值列為金
融負債。即使該合約本身為權益商品,企業仍應認列金融負債
(D)企業之合約以收取或交付固定數量之本身權益商品,交換變動數量之現金或其他金融資
產方式交割者,屬企業之金融資產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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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27), C(132), D(45), E(0) #1867783
統計: A(26), B(427), C(132), D(45), E(0) #1867783
詳解 (共 2 筆)
#4390143
本考題從會計公報金融工具定義,擷取幾段文字來考
企業之合約以收取或交付固定數量之本身權益商品方式交割,以交換固定金額之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者宜分類為權益。
例如企業發行本身股份之股票選擇權,若交易對方有權以固定價格或固定數量債券購買該企業固定數量股份,宜歸類為權益。因市場利率變動所導致之合約公平價值變動,不會改變合約交割時支付或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數量,或收取或交付權益商品之數量,故利率變動造成價值變動仍不影響將該等合約歸類為權益。任何收取之對價 (如企業發行以本身股份為標的之選擇權或認股權證所收取之權利金)列為業主權益之加項;任何支付之對價(如支付購買選擇權之權利金)則列為業主權益之減項。企業不得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本身發行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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