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誤?
(A) 代辦採購之 法人團體及其受僱人及其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是分包廠商
(B) 受委託代辦採 購之法人或是團體須具備嫻熟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C)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所稱之 機關首長應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或是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D) 無論金額大小均適用政 府採購之規定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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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74), D(28), E(0) #1828779

詳解 (共 2 筆)

#2975104

GPL第 5 條(委託辦理採購)

I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II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非GPL4之公告金額,故D正確。

細第 4 條(代辦廠商之條件)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

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

或分包廠商。=>A、B正確。

細第 14 條(機關首長之範圍)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

一、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

    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三、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

    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C為或是,細則是,C錯。

四、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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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895

施行細則第14條 機關首長之範圍

已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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