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
(B)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C)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D)限於未成年人,方得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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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1), C(8), D(504), E(0) #2457913
統計: A(31), B(21), C(8), D(504), E(0) #2457913
詳解 (共 3 筆)
#5919891
1、須有收養的合意:收養者至少須滿二十歲。有關被收養人方面,民法第1076條之2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2、須有一定年齡差距:收養者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2、須有一定年齡差距:收養者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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