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受人如有遲延,即應支付全部價金
(B)與一般買賣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其價金支付之方式
(C)出賣人不論何時解除契約,均得扣留所受領價金之全部
(D)買受人支付全部價金二分之一前,不得向出賣人請求標的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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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531), C(11), D(26), E(0) #2457907

詳解 (共 1 筆)

#4329711

(A)買受人如有遲延,即應支付全部價金 → (x),依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所以除應先要有約定外,還要遲付達1/5。

(B)與一般買賣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其價金支付之方式 → (o),在於一次支付與分期支付的不同。

(C)出賣人不論何時解除契約,均得扣留所受領價金之全部→(x),依民法第390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所以要有約定,且扣留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D)買受人支付全部價金二分之一前,不得向出賣人請求標的物之交付→(x) 民法並沒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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