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 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B)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 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C)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 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D)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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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0), C(443), D(83), E(0) #2457911

詳解 (共 2 筆)

#5660972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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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058
799條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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