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甲向乙承租房屋居住使用,契約尚餘2個月到期,甲告知乙,直接自押金扣抵即可,日後就無須再返還押租金,請問甲的做法是正確的嗎?
(A)押金是可清償租賃契約所產生的債務,甲為押金支付者,當然有權決定扣抵
(B)押金為承租人擔保承租期間損害賠償行為和處理遺留物責任,預先支付之金錢,房客不可任意主張扣抵
(C)為避免甲在返還房屋時被乙隨意扣抵押金,甲為自保當然可以主張扣抵
(D)甲若不支付租金,自然刑成債務,押金可做清償租賃期間所生之債務,因此,甲根本不用告知房東,直接扣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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