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出賣人爲履行買寶契約,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給買受人的行爲,性質上屬於:
(A)單獨行爲
(B)共同行爲
(C)債權契約
(D)物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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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2), C(92), D(897), E(0) #619338

詳解 (共 1 筆)

#4242822

物權行為乃指能發生物權取得、喪失、變動效果之法律行為,屬於處分行為(act of disposition)。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如民法第七六四條所有權的拋棄;亦可以為契約,如民法第七六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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