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期間之遲誤,何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A)證人請求日費之期間
(B)抗告期間
(C)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期間
(D)裁定命補正裁判費之期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8), B(1589), C(56), D(118), E(0) #3091829
統計: A(58), B(1589), C(56), D(118), E(0) #3091829
詳解 (共 6 筆)
#5886589
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 (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
I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II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III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I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II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III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29
0
#7336824
民事訴訟法§164:回復原狀之聲請
1.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3.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2.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3.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ㅤㅤ
民事訴訟法§323: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請求權
1.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2.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3.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4.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2.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3.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4.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ㅤㅤ
民事訴訟法§487: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ㅤㅤ
民事訴訟法§84: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1.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2.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ㅤㅤ
民事訴訟法§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ㅤㅤ
遲誤的是「不變期間」才可以聲請回復原狀。答案選B。
0
0
#7263154
「不變期間」與「法定期間」區別表
特性 不變期間 (Peremptory Period) 法定期間 (Statutory Period)
期間變更 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 法院基於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
回復原狀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得聲請回復原狀。 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在途期間扣除 不適用在途期間扣除規定。 特定情況下可扣除在途期間(延長期間)。
性質 涉及重要訴訟權利,用以促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通常為訓示性質,旨在促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常見例子 上訴期間、抗告期間、再審期間。 證人請求日費期間、聲請退還裁判費期間、法院命補正裁判費期間、準備書狀期間等。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