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期間之遲誤,何者得聲請回復原狀?
(A)證人請求日費之期間
(B)抗告期間
(C)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期間
(D)裁定命補正裁判費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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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534), C(52), D(113), E(0) #3091829
統計: A(56), B(1534), C(52), D(113), E(0) #3091829
詳解 (共 5 筆)
#5886589
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 (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
I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II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III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I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II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III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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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3154
「不變期間」與「法定期間」區別表
特性 不變期間 (Peremptory Period) 法定期間 (Statutory Period)
期間變更 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 法院基於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
回復原狀 因不可歸責事由遲誤,得聲請回復原狀。 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在途期間扣除 不適用在途期間扣除規定。 特定情況下可扣除在途期間(延長期間)。
性質 涉及重要訴訟權利,用以促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通常為訓示性質,旨在促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常見例子 上訴期間、抗告期間、再審期間。 證人請求日費期間、聲請退還裁判費期間、法院命補正裁判費期間、準備書狀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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