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範圍?
(A)甲於對乙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中,是否提出證據證明乙為侵權 行為之加害人
(B)甲於訴訟進行中是否撤回起訴
(C)關於被告乙是否具有訴訟能力
(D)被告乙對於原告之主張是否提出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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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178), C(137), D(74), E(0) #3091827
統計: A(235), B(1178), C(137), D(74), E(0) #3091827
詳解 (共 7 筆)
#5819165
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不告不理原則)、§445(言詞辯論範圍=上訴聲明範圍)、§450(上訴聲明範圍)、§475(第三審上訴聲明範圍)。
(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訴之撤回)、§459(撤回上訴)、§439(捨棄上訴權)、§379(和解)、§380(和解-繼續審判)、§384(捨棄、認諾)。
3.限制:
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法§46(但書:離婚、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或基於事件本質,如: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家事§55),均得限制處分權主義。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8%A8%B4%E8%A8%9F%E6%B3%95%E7%90%86/%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5%8F%B8%E6%B3%95%E7%89%B9%E8%80%83/bdd9497f-809a-4895-b5fc-aba33e8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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