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甲認為系爭規定侵害平等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
(B)乙不得主張平等權保護
(C)系爭規定以 10 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
(D)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必須是為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始能通過憲法保障平等權的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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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8), C(459), D(81), E(0) #1385981
統計: A(0), B(8), C(459), D(81), E(0) #1385981
詳解 (共 4 筆)
#5856929
C 釋字618: 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D 有關兩岸關係,大法官多採取尊重具有多元民意之立法機關的立場,採寬鬆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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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7096
(A)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受憲法基本權保障(參釋字618)
(B)乙得主張平等權保護(同上)
(C)系爭規定以 10 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符合比例原則
(D)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必須是為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始能通過憲法保障平等權的寬鬆審查(參釋字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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