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A)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為不實之公務員財產申報行為
(B)自然人丙違法傾倒廢棄物,朋友丁提供機具並在現場把風
(C) A 公司與 B 公司共同埋設暗管排放廢水
(D) C 公司之職員戊違法為 C 公司聘用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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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0), C(14), D(348), E(0) #1385985
統計: A(62), B(20), C(14), D(348), E(0) #1385985
詳解 (共 8 筆)
#2736377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這邊說的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是指義務主體加上第三人,並不包括義務主體與其內部之人共同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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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223
D是第十五條。
第 15 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
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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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1973
TO樓上,員工違法,導致私法人被罰,董事沒有盡到防止義務(且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併罰的對象是董事喔~
此條法律是保護相對較弱勢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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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203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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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608
看行政罰法14條的立法理由ㅤㅤ
D錯在:戊是C公司職員,與義務主體C公司「有隸屬關係」,所以不算「共同實施」!
ㅤㅤ
其他ABD的選項彼此沒有隸屬關係,因此屬於「共同實施」違法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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