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臺灣地區設戶籍 5 年者,得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A)法官
(B)公立小學教師
(C)公營事業副總經理
(D)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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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21), C(57), D(1112), E(0) #943378
統計: A(4), B(121), C(57), D(1112), E(0) #943378
詳解 (共 7 筆)
#1177468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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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460
兩岸條例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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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318
為什麼大學可以,小學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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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615
出自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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