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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30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30

年份:104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1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臺灣地區設戶籍 5 年者,得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A)法官
(B)公立小學教師
(C)公營事業副總經理
(D)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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