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在臺灣地區設戶籍 5 年者,得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A)法官
(B)公立小學教師
(C)公營事業副總經理
(D)國立大學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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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21), C(57), D(1112), E(0) #943378

詳解 (共 7 筆)

#1177468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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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363
可能是因為有些大學教授是特聘的,或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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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460
兩岸條例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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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171
可能是大學已有判斷能力,不受教授洗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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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318
為什麼大學可以,小學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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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615
出自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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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970
兩岸條例第9條第四項IV臺灣地區人民具有...
(共 2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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