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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30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30

年份:104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8 外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暫予收容?
(A)懷胎 2 個月
(B)年滿 55 歲
(C)有精神障礙,收容有影響治療之虞
(D)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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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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