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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30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27330

年份:104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3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法定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來臺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B)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
(C)其兄弟姊妹或養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已存續 1 年以上
(D)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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